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菏政发〔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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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8月1日第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市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本级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营造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市、县区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的机构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负责。
第十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举荐人补齐证明材料;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见义勇为受益人、见证人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组织由有关机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作出拟确认的评审意见。
拟确认的意见和拟确认的评审意见应当自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收到申请、举荐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
(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审或者重新评审,并出具评审决定。
对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作出的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仍有异议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
(一)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或“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事迹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级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的机构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死亡者,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或“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奖励100000-200000元。
在见义勇为中受伤或有突出贡献者,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奖励10000-50000元。
第十八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积极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推荐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采取集中表彰奖励和即时表彰奖励两种方式进行,以集中表彰方式为主。
集中表彰奖励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事迹突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是,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县区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的机构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
(二)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补助;
(四)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五)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仍需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