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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金华市区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等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测绘与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治安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封闭小区管线除外。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结合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域推进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并统筹推进其他区域地下管网建设。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五条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管线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含管线综合方面内容。
  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制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通报各管线权属单位。各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作为各部门实施管线建设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含地下管线)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向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区域进行探测,形成测绘资料,并及时将探明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报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并在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召开第一次管线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协调会上或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设计单位在主体工程设计中统筹综合各单位意见;
  (四)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随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报批可研和初步设计;
  (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等资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等资料,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与管线工程施工作业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召开第二次协调会,统筹协调道路建设与管线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各管线权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供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向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项目审批文件;
  (二)向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区域进行探测,形成测绘资料,并及时将探明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报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四)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道路挖掘许可。
  第九条对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管线联审制度。联审小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市发改、规划、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行政服务中心以及市政、园林、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审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踏勘、统一发件。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相应的联审窗口,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审批工作。
  第十条 零星管线工程审批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认许可后,报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项目如下:
  (一)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50米的;
  (二)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100米的;
  (三)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城市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
  (五)其他属于零星工程的项目。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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