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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金华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金华市政府令第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全市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具有标志性纪念意义的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及国内知名人士在本市的重大参观访问;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领导人、著名外国友人和著名华侨华人在本市的参观访问;

(三)市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本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的活动;

(七)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确定,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主管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六条 重大活动档案实行告知登记制度,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在项目确定后一周内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告知。

第七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档案馆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直接参加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