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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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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节约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市级公物仓),是指对下列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

  (三)执法执纪单位罚没资产、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

  (四)党员干部上交的各类礼品等资产。

  第四条市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接受监督;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五条市级公物仓运行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研究制定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市级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制定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

  (五)监督检查市级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与市级公物仓有关资产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参与对市级公物仓资产配置、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

  (三)参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资产的收缴、调剂使用及机构撤并后资产的清理收缴。

  第八条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资中心”)是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包括市级公物仓资产的保管、调拨、使用和处置等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落实市级公物仓仓储场地;

  (三)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调拨、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落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七)负责借出资产的监管工作,定期对市级公物仓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确保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具体组织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九)制定市级公物仓具体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上缴或使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市级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账册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市级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的市级公物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申请借用和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第十一条市级公物仓设在市国资中心。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纳入市级公物仓管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组建临时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统一配置的各类资产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实物资产;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回的实物资产;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闲置资产,包括不需用的资产、已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中仍有调剂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

  (六)执法执纪单位罚没资产、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

  (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党员干部上交的各类礼品等资产;

  (八)其他按规定应缴入市级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二条资产移交市级公物仓的,根据移交资产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所购置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在活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活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