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扶贫发〔2019〕91号
各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局,扩权强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和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省扶贫开发局、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和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内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移民培训等项目。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移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审批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移交。
第二章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项目来源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其主要内容为:
(一)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1.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公共服务。包括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3.移民培训。包括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
4.产业发展。包括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及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省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分为:一是对无法落实到人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按规定的扶持标准计算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项目年度计划,称为“指标项目计划”;二是指通过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到市(州)、扩权强县的扶持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称为“一般项目计划”;三是对国家或省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称为“重点项目计划”。
第七条 各级应按照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依据年度计划资金,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公开公示的基础上,按项目分类分级组织编审项目年度计划。
(一)指标项目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次年度计划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及时分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厅。
(二)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的一般项目计划由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的一般项目计划由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复的一般项目计划,由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按要求分送省人民政府扶贫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厅。
(三)重点项目依据专项规划、实施进度等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按相关要求报批,并经省评审中心评审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应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轻重缓急、自下而上、公开公示的原则确定。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申请、公开公示等资料。
(二)项目计划达到相关行业要求。
(三)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投资规模、效益评价、运营管护单位等相关要素。
(四)属于与其他项目打捆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实施主体、资金筹集方式。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是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依据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一个计划项目编制一个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开展项目实施,并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满足相关行业要求。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效益分析、建后管护主体、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推广村民自选、自建、自用、自管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建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