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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17-01-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备案表》(见附件),":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备案表。废止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在前期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区(地区)税务机关、市局派出机构,均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在上述单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成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备案表》(见附件),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税控盘或金税盘);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企业在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对无法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纸质凭证,试点企业仍需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出口退税模块进行提交。
三、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出口退税模块记录的上传数据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受理时间以受理文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试点企业在正式申报的同时,应按申报批次以及申报表的顺序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
五、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和纸质凭证等资料。
六、试点企业如有骗取出口退税或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