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局等6部门关于湖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制定的《湖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
湖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试行办法
市卫生计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审计局 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少数身份不明或无力缴费患者的医疗急救,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2015年起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并逐步规范;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稳定运行,该救助的患者得到有效救助。
二、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市、县区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筹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急救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资。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辖区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和财力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对象与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缴费的患者。
(二)支付范围。
1.身份不明且无力缴费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四、基金支付程序
(一)救助申报。各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救治后,及时采集填报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各医疗机构提出救助费用申报时,需填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汇总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市、县区分别成立联合审核小组,由卫生计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