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金华市政府令第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规定,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市区。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婺城区、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市区行驶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部门。设在其他各区的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对外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和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省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全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职权,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二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交至罚没款专户。
第十三条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