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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嘉政发〔2016〕59号

(部分内容已修改,请见嘉政办发〔2022〕5号文件)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等重大决策为指导,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平稳有序地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改革目标。改革传统出租汽车行业体制机制的弊端,加快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以下简称网约车)规范有序发展,构建与城市发展要求、人民群众需求相匹配的出租汽车客运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定位适度发展。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要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通过改革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2.多样化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积极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通过“出租汽车+互联网”,实现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将新业态纳入管理范畴,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逐步实现融合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构建起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和谐稳定的新型市场体系。

(二)改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1.无偿使用制。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提前收取的,按剩余月份予以清退。

2.有期限制。按照《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出租汽车车辆合理更新规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统一为6年。对已确定经营期限的巡游出租汽车,科学制定过渡方案,结合经营权到期重新配置将经营期限逐步统一调整为6年,到期之前原有经营期限不变。经营者不按规定服从调整的,原经营权到期后依法收回重新配置。对于现有尚未核定经营期限的巡游出租汽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在时机成熟时确定经营期限。

(三)清晰行业运营管理层级。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行业主管机构对企业的监管职能,落实企业对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考核,加大对安全管理、服务提升、从业人员关怀、社会安定等内容的考核力度,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度削减排名靠后企业的经营权或确权后个体车辆的管理权,促进优质运力向优质企业流转,以此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严格落实。

2.建立健全行业退出机制。完善各类考核办法,丰富管理抓手,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体系,以及经营者、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车辆更新机制。

(四)提升行业运营管理品质。

1.规范经营关系,鼓励规模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人按照相关原则协商后实现确权。确权给个人的车辆,应与原企业签订服务管理协议,实现公司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2.合理确定承包费价格。出租汽车企业应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建立与市场经营状况相挂钩的收费调整机制,根据经营成本、营收变化等要素及时调整承包、管理费金额,使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形成利益和风险共担机制,增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观能动性,减少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提高市场竞争力。

3.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进一步严格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资质要求,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申请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除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近3年内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不超过2次,近3年内无被注销或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4.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完善召车体系的运营管理,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运营服务,提高运营效率。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乘客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评价。

5.丰富传统出租汽车行业支付手段。推进交通一卡通、手机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推广出租汽车移动金融支付应用,方便市民乘车。

6.推进绿色行业建设。在现有出租汽车车型基础上,根据汽车产业发展不断丰富和优化双燃料出租汽车车型格局,适时推选新能源出租汽车车型,打造绿色、节能、环保出租汽车行业。

(五)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

1.加快推进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快建设嘉兴市出租汽车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对行业经营服务的大数据采集和分析监管,为行业景气指数体系、经营者与驾驶员征信评价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智能化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治理能力。

2.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加强对各类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营运环境。建立由交通、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长效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营运、不正当价格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

3.加快推进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推进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的建设与使用,同步完善加气站、充电站、充电桩的布局,加快完成各大客运枢纽、商场、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及主要客流集散点出租汽车候客区、泊位的改造及划定,为出租汽车行业正常运营提供基础保障。

4.完善运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逐步由政府定价过渡到政府指导价。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5.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职能。改革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将从业人员代表按一定比例吸收进入行业协会,成立企业专委会、从业人员专委会,建立行业内相关事项的集体公平协商制度。按照政府职能转移相关原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管理职能,在涉及行业文明创建、经营成本降低、矛盾调解、人文关怀、承包管理费协商、行业运价确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社会组织吸收市民代表监督、指导、服务行业发展。

(六)规范网约车发展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周边同类城市,结合嘉兴实际,制定出台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依法、合规、有序发展网约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从合乘频次、合乘时间、费用分摊、信息发布等方面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加强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信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市应急办、市社保事务局、市国税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善县政府、平湖市政府、海盐县政府、海宁市政府、桐乡市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次改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2.维护行业稳定。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3.强化经费保障。改革过程中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保障。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5日起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发〔2016〕59号和嘉政办发〔2016〕67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5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7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嘉政发〔2016〕59号文件修改内容
将第二部分第四点第3小点中的“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及本市社保在缴且已连续缴纳两年以上”修改为“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