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规〔2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南通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热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减少能耗,促进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埋藏在地球内部的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岩浆岩型,以及浅层地热能型(浅层地温能,下同)等类型。

  本办法所称热水型地热是指流温在25℃~100℃的地下热水。

  本办法所称浅层地热能(浅层地温能)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恒温带至200m埋深),温度低于25℃,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热能。

  第四条  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遵循积极鼓励、统一规划、有序发展、综合勘查、节约利用、保护环境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热水型地热资源和水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旅游、农业、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地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合理开发、严格保护等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技术,提高勘查、开发、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对在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地热资源规划和监测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热资源调查,查明资源储层分布、构造、储量等要素,为社会提供公益性地质资料。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科学编制全市地热资源合理开发专项规划,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科学编制所在县区域内地热资源合理开发专项规划,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修改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地热资源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热资源现状与形势;

  (二)地热资源合理开发、严格保护的指导原则与目标;

  (三)地质调查与地热资源综合勘查;

  (四)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严格保护;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地质环境实际情况,在地热资源开采影响区域增设监测点,实施动态监测,发现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和采矿权人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地热资源勘查

  第十二条  勘查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勘查许可手续。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

  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申请范围核查表、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交通位置图;

  (二)勘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格证书;

  (三)勘查工作计划、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五)勘查实施方案、项目工程布置图;

  (六)外商投资的勘查项目除符合外商投资目录内容外,还需提交公司章程及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热资源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液体矿产勘查、地质实验测试等)。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

  承担地热钻井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地质钻探资质,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地热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勘查项目实施方案。在钻井过程中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有毒气体泄溢、地下水污染、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及安全事故等。

  第十六条  地热勘查钻井工程施工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于30日内,报请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钻井工程组织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经省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储量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汇交成果地质资料。

  第四章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八条  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采矿权申请人直接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再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勘查、开采地下水等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登记书、申请范围核查表、申请的矿区范围图;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安监部门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四)项目核准批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储量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五)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证明材料;

  (六)取水许可证;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登记书、申请范围核查表、申请的矿区范围图;

  (二)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证明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地热资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