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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8〕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金华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6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需二次供水的多层住宅(小区)可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安防等要求。

  (三)本着“积极、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同时,对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现统一规范、集中建设、专业运营。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五)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移交的监督管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二次供水管理推进工作,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和市水务集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

  (六)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总体上按照“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进行统一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七)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规划建筑面积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实施专项设计、建设和运维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方案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委托施工图审查。建成或整改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及建设部门质检机构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管理。

  (八)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的整改和运行维护应根据业主意愿和实际情况,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向供水企业申请改造、移交,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并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报批和实施工作。

  三、资金筹措

  (九)新建、在建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列入房产开发成本,按规划建筑面积向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

  供水企业收取的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包括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养、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十)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用户参照现有一户一表计量改造政策承担520元,不足部分由供水企业和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二环内由供水企业按比例承担30%、市财政承担35%、属地政府承担35%,其他区域由供水企业按比例承担30%、属地政府承担70%。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一)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企业(业委会)按原渠道承担。

  四、运维管理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2.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按照“一户一表制”要求,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4.水价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十三)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

  (十四)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十五)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不具备相应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