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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人社发〔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3号规定, 自2023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精神,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一定数量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1.行政许可申请表;2.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的审核。一是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二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行政许可审核时限。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切实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及书面报告管理工作

  (七)备案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八)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应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包括机构的名称、类型、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从业人员姓名、机构联系方式等事项。

  (九)备案审核时限。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其提交的材料核查完毕。予以备案的,出具书面回执;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变更登记事项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十二)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十三)书面报告审核时限。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其提交的材料核查完毕,并出具书面回执。

  (十四)备案材料、书面报告报送方式及管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及书面报告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完结后,应按月将机构备案情况推送本级相关机构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及时对备案材料及书面报告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资料分类管理台账,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互通共享的,应及时信息共享。

  三、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十五)年度报告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如实报告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报送上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十六)年度报告公示方式。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月10日前,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依法公示本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自行公示。

  (十七)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及时限。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包括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十八)年度报告核查。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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