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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3〕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分工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报我厅备案。

(二)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

(三)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可自愿选择按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按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

2.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只须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书(附件2)。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申请材料的受理。一是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二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线上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对申请材料(含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线上申请或补正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四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经补正告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行政许可审批。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切实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及书面报告管理工作

(七)备案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八)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附件3)。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事项。

(九)备案办理。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备案事项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颁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对备案表所填事项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十)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住所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附件4)。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从事备案业务的,还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复印件。

(十一)变更事项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附件5)。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从事备案业务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向迁入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从事备案业务的)。迁入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管辖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住所要求为其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证件编号不变,同时告知迁出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跨省变更住所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迁出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交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从事备案业务的)。

(十二)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附件6)。终止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终止备案业务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

(十三)书面报告审查。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其提交的材料审查完毕,并及时出具书面回执(附件7、附件8)或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

三、按时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

(十四)年度报告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20日前,向住所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如实报告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注册资本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住所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十五)年度报告公示方式。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月底前,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或地方政府网站上依法公示本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按要求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十六)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及时限。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包括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行政处罚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信息,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示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公示。但是,第三方同意公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不公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示。

(十七)年度报告核查。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等,依法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营性人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