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规〔201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3〕1号》规定, 自202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引导推动PPP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金〔2015〕92号)予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0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引导推动PPP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综合补助资金”)是指根据《
实施意见》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示范项目融资成本补助和市县政府定向财力补助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带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功能,促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入,激励市县政府推进项目合作,努力促成全省PPP项目高标准、规范化、多领域实施。
(二)择优扶持。对PPP项目特征明显、采购程序规范、权责关系清晰、运作管理严格的全省示范项目和推进PPP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政府予以支持。
(三)科学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事后奖补、据实据效”的要求,科学制定综合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第四条 综合补助资金应与省财金互动政策及分行业支持PPP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统筹协调安排,项目单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下同)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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