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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1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1.将标题修改为“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工商部门同意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告知其到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拟定的《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南京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障产褥期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卫生、工商、食药监、公安(消防)、价格、计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距离综合性医院或妇幼保健专科医院较近的地方。原则上床位设置在12张以上。从事与母婴生活照料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通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

  第五条 工商部门同意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告知其到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