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0〕41号)规定,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可划定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限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市限养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养犬与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携带犬主身份证件和犬只,到设有“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自愿选择有偿植入电子芯片后领取犬只登记牌,做到‘一犬一牌一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也可到犬只诊疗机构、综合执法部门分别办理免疫接种和犬只登记。犬只需要再次接种疫苗的,犬主凭犬只登记牌即可实施接种。对不符合条件的犬只,由犬主自行处置,不得饲养。”
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的机构从事‘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并设立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强化对全市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修改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可划定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限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市限养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养犬与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