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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9〕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0〕41号规定,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可划定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限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市限养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养犬与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携带犬主身份证件和犬只,到设有“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自愿选择有偿植入电子芯片后领取犬只登记牌,做到‘一犬一牌一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也可到犬只诊疗机构、综合执法部门分别办理免疫接种和犬只登记。犬只需要再次接种疫苗的,犬主凭犬只登记牌即可实施接种。对不符合条件的犬只,由犬主自行处置,不得饲养。”

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的机构从事‘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并设立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强化对全市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修改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可划定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限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市限养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养犬与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严格管控、禁限结合的原则。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严格限制犬只养殖场设置。

第四条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建立由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

(一)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的登记、办牌,犬只留检、周转(收容)场所的设置,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及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牵头修订和完善养犬管理相关制度,受理养犬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宣传活动,统一制作犬只标牌资料;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和种类;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负责发放犬类免疫证,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包括犬只周转、收容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负责对犬只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六)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市范围的宣传、公益广告制作及各类标牌资料等费用的统筹保障。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用地的协调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