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3〕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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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设备投资、建设投资。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设备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运转、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等活动。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管理应当坚持规模适度、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本单位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不得从事境外投资,不得对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
第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 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作价金额不得低于其评估价值。因非货币资产不可分割,其整体评估价值超过事业单位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应认缴的出资额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股东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2.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3.与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者合同书;
4.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5.决定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
6.上年度财务报表;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拟合作方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审批对外投资事项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以正式公文转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转报或者事业单位直接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各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超过50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四)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调整对外投资规模、改变对外投资比例,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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