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府发〔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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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
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贯彻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省
《条例》是依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省
《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省
《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省
《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市)县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二)市房管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统筹全市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征收评估行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补偿决定的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重大和跨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发改、规划、国土部门要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提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项证明材料。
(四)各区(市)县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执行工作,并纳入依法行政的目标考核。
(五)各区(市)县应设立征收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对被征收人就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提出的投诉和建议,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等参与协调,积极化解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
三、处理好省
《条例》与我市现行政策法规的适用关系
各相关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省
《条例》确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
)及其配套文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意愿征询。实行旧城区改造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造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
(二)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协议签订。实施旧城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由区(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
(三)关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区(市)县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市房管局应当加强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统一公开的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结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成都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处理。房屋征收范围按照省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