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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办函〔2011〕103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实施条例,有利于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把公共利益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房屋被征收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条例对征收和补偿的决定主体、程序、救济渠道及救济权利告知等作了重大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条例,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相关规定,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集中宣讲条例,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准确领会和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健全机制,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活动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执行法定的征收范围,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制定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程序,通过程序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使决策更加民主、合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并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市(州)人民政府的监督,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及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尽快确定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广泛听取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过科学论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等,充分体现结果公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