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关于印发《镇江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镇江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分输站内的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安监、规划、城管、公安、消防、国土、财政、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工程项目应按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燃气管道设施下年度建设计划报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会同同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燃气管道设施项目建设广泛征集公众意见,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要组织进行社会评估。
燃气管道设施工程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燃气管道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燃气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建立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记录。设在城市道路沿线的各类检查井、箱盖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应及时补缺或修复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和燃气运行安全;
(四)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五)逐步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共享信息;
(六)按年度向相关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
(七)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报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第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居民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的使用情况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自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设置要求为:
(一)设置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标志颜色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