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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船闸管理办法

丽水市船闸管理办法
丽政令第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

     (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

     (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

     (五)摆摊设点;

  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丽水市船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船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及《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船闸及其它过船设施的运行、养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船闸管理,航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船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船闸的运行、管理。市、县(市、区)财政、水利、环保、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船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同一条航道的船闸及其它过船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调度。科学合理调度船闸运行。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船闸运行效率。

第五条 船闸建设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船闸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运行管理权及时移交给船闸运行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船闸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三)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七条 市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指导“船闸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二)发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

(三)负责船闸通航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

(四)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颁发船闸运行人员操作证;

(五)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中、小修方案。

第八条 船闸运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维修保养工作和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

(三)对过闸船舶进行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

(四)负责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做好船闸运行的记录;

(六)负责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停泊点、助航标志以及安全标志的养护和管理;

(七)制定船闸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

(八)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九)编报和提出船闸大中小修计划,得到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批后负责具体实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船闸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报市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船闸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船闸操作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一条 船闸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闸的勘测 、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船闸运行维护经费采取“政府补贴、以电补航、合理收费”相结合,实现收支两条线的保障方式。具体资金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落实。过闸船舶、排筏应当依法缴纳过闸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理区域,并设标定界。

第十四条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

     (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

     (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

     (五)摆摊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