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271号 2009-5-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