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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发〔2009〕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的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基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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