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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金政发[2008]70号已修改第一、二、四、七条)(部分修订)
金政〔200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 金政发〔2008〕70号规定,

1. 文件中所有的“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改为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2. 第一条改为: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挖掘计划,并提供相应工程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后确定。

  3. 第二条改为:

  所有申请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号令)和市政府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规定,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规定挖掘。

  4. 第四条改为:

  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及路面修复工程(包括横穿主要道路挖掘的回填工程)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规范标准恢复原样,所需费用由申请挖掘单位承担。

  5. 删除第七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第五条中第3城市道路挖掘后的修复工程完工后,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验收,确保修复路面及设施的完好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