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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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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规范地下水开采秩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不含地热水)。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注重保护、严格管理的原则。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四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现状的需要,提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的建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无序开采、浪费及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

  第七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和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情形取用地下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必须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书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地下水取水量的;
  (三)城乡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生产、经营等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各层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用地下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必须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资料;
  (三)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有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取水许可申请书中提交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第十三条 严禁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
  (二)取水单位或个人与凿井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凿井施工成井报告(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四)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十四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