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22〕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省政府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2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8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 省政府批转省高教局关于《江苏省职业大学暂行条例》的通知(苏政发〔1982〕119号)
2. 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85〕49号)
3.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政发〔1992〕144号)
4. 省政府关于办好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3〕36号)
5. 省政府批转省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加快省级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5〕11号)
6. 省政府关于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度控制工程造价的通知(苏政发〔1996〕18号)
7. 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6〕74号)
8. 省政府批转江苏省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7〕20号)
9. 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6号)
10. 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9〕66号)
11. 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
12. 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1〕32号)
1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1〕59号)
14. 省政府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2001〕130号)
15. 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
16.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苏政发〔2002〕47号)
17.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70号)
18.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71号)
19. 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
20. 《 省政府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意见
》(苏政发〔2004〕53号)
21.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4〕93号)
22. 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苏政发〔2006〕40号)
23.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6〕53号)
24. 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06〕128号)
25. 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
26. 《 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06〕150号)
27. 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6〕162号)
28. 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苏政发〔2007〕38号)
29. 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
30. 《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苏政发〔2007〕125号)
31. 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意见
(苏政发〔2008〕84号)
32. 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31号)
3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9〕131号)
34. 《 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苏政发〔2010〕85号)
35.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0〕90号)
36. 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
37.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
38.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
(苏政发〔2011〕58号)
39. 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1〕80号)
40. 《 省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政发〔2011〕88号)
41. 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10号)
42. 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17号)
43.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21号)
44. 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28号)
45. 《 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30号)
46. 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34号)
47. 《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42号)
48. 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
(苏政发〔2011〕153号)
49. 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
(苏政发〔2012〕79号)
50. 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江苏省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12〕117号)
51. 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3〕11号)
52. 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4〕42号)
53. 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苏政发〔2014〕51号)
54.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4〕66号)
55.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2014〕128号)
56.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14〕138号)
57. 《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5〕33号)
58. 省政府印发关于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5〕72号)
59. 省政府关于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建设沿东陇海线经济带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5〕85号)
60.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5〕90号)
61.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5〕141号)
62. 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47号)
63. 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48号)
64.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56号)
65. 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6〕96号)
66. 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128号)
67.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苏政发〔2016〕156号)
68. 省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170号)
69. 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苏政发〔2017〕114号)
70. 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7〕131号)
71. 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
72.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
73. 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
74. 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8〕149号)
75.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
(苏政发〔2018〕155号)
76. 省政府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73号)
77. 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发〔2020〕15号)
78. 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
79.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高教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83〕24号)
80.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教局、人事局《关于江苏省职业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83〕56号)
81.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交通厅、经贸厅、物资局《关于对进口废船进行检查、交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83〕82号)
8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外建设项目中建设安保设施的通知(苏政办发〔1992〕30号 )
83.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台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接受海外和港澳台亲友赠送小型生产工具等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3〕74号)
84.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林区墓地防火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6〕105号)
85.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单位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6〕181号)
86.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困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资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5号)
87.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
88.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70号)
89.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省邮政局关于加快我省城市邮政投递“户箱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6号)
90.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困难归侨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63号)
9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的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就地转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0〕87号)
92.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构建教育医药卫生电子信息机械汽车建筑农业六大人才高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24号)
93.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农机局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30号)
94.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5号)
9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42号)
9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3号)
9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2号)
9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8号)
9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4号)
10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解困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9号)
10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19号)
10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并实行一事一议筹劳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号)
103.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
104.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8号)
10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9号)
106.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联等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94号)
10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4号)
108.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0号)
109.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
11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15号)
11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
112.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号)
11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
114.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20号)
115.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52号)
116.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29号)
11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6〕132号)
11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8号)
11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6号)
120.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25号)
12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5号)
12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
12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
12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0号)
12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9号)
126.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13号)
127.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18号)
128.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30号)
129.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
130.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41号)
13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号)
13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5号)
13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7号)
13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29号)
135.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35号)
136.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台资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48号)
137.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
13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73号)
139.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保险招投标行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91号)
140.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96号)
141.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03号)
142.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17号)
14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20号)
14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2号)
14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0〕135号)
14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0〕136号)
14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
148.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
149.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47号)
15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1〕49号)
151.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68号)
152.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70号)
153.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6号)
154.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9号)
155.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41号)
15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73号)
15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5号)
158.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实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50号)
15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54号)
16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67号)
16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68号)
162.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46号)
163.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对外文化贸易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54号)
16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号)
165.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10号)
16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
16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0号)
16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3〕133号)
16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3〕189号)
17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6号)
17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5号)
172.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71号)
173.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4〕82号)
17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
17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
17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8号)
17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7号)
17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37号)
17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0号)
18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
18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90号)
18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94号)
18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96号)
18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98号)
18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棚户区(危旧房)江苏银行改造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0号)
18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及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3号)
187.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117号)
18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
18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130号)
19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135号)
19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28号)
19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3号)
19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63号)
19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2号)
19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
(苏政办发〔2016〕93号)
19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
19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4号)
198.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27号)
199.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35号)
20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
20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号)
20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34号)
203.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7〕53号)
204.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54号)
20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1号)
206.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全省推行“3550”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92号)
20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8号)
20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146号)
209.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12号)
21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6号)
211.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61号)
212.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苏南地区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89号)
21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
214.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参与乡村振兴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109号)
21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1号)
21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2号)
217.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5号)
218.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16号)
219.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44号)
22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68号)
附件2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
省政府印发〈江苏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2〕170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中“《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改为“《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二、对《
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十)项整项内容。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十)项中“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上的部分,经当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动用该户成员公积金支付”。
三、对
《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中“本省《高新技术企业条例》”修改为“
《江苏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四、对《
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解决外债拖欠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1〕53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四、建立健全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制度。各市要按照《江苏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外金〔2008〕17号),以不低于上年末国外贷款余额的5%建立还贷准备金”。
五、对《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
)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中“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
民用爆炸物品”。
六、对《
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作出修改
删去第一段中“《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以及”。
七、对《
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2010〕111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八、对《
省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第(六)项中“认真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等规定”修改为“
认真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九、对《
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项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将第三条第(十一)项中“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基本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修改为“力争到2025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率90%以上”。
(三)将第四条第(十五)项中“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修改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
十、对《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5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中“《校车管理条例》”修改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对《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三)项中“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新建建筑装配化率达到50%以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修改为“全省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比达50%,装配化装修建筑占同期新开工成品住房面积比达30%”。
(二)删去第二条第(十三)项中“千人计划”。
(三)删去第三条第(十五)项中“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可参照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改工程项目政策,免征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二、对《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二条第五项中“租用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
(三)将第二条第六项中“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修改为“公安、环保、应急管理、消防”。
十三、对《
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66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第(六)项中“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十四、对《
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事前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事前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项中“按照我省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
(三)删去第三条第四项中“和我省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
十五、对《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中“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修改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中“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修改为“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30、9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修改为“各地应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三)将第二条第四项中“不重复享受”之后增加“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择高原则进行政策衔接,不重复享受”。
(四)将第三条第一项中“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修改为“残疾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窗口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仍由户籍地审核发放”。
(五)将第三条第三项中“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发放”修改为“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
十六、对《
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项中“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修改为“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对《
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十)项中“按《支持和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用地支持”修改为“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执行”。
十八、对《
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17〕151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修改为“指导发包人与承包人对竣工结算核对、确认时间形成合理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约定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超出之日起计付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时间的约定”。
十九、对《
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7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修改为“对列入年度省重大项目的外资项目用地实行用地计划‘核销制’,给予应保尽保”。
(二)删去第八条中“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争取扩大试点范围”。
(三)删去文中“江苏检验检疫局”“编办”。
二十、对《
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8〕131号)作出修改
将文中“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一、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为加快企业住房分配新制度的建立,对新老职工采取不同的住房补贴方式。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企业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二)删去第四条整条内容。
(三)删去第十条中“企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当地标准的,应经所在市县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二、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7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劳动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修改为“医疗保障局”。
(二)将第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十三、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全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5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一段中“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全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55号)”。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本通知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适用于国家1998年以来下达我省的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批准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二条中“其余减免项目仍执行苏政办发〔1999〕55号的有关规定”。
二十四、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
二十五、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7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 “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二项中“《合同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十六、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1号)作出修改
将文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十七、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0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二、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一事一议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日左右,最高不超过8个工日。一事一议筹劳以出劳为主,由农村18周岁至55周岁男性劳动力和18周岁至50周岁女性劳动力承担,实行以资代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须办理书面签字手续。以资代劳工价,苏南地区每个工日不超过12元,苏中地区每个工日不超过10元,苏北地区每个工日不超过8元”。
二十八、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90号)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条第三项中“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要求”。
二十九、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项中“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三十、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省海洋与渔业局”修改为“省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文中“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一、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中“通报批评”修改为“通报”。
三十二、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中“选择抚养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修改为“依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可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并给予家庭寄养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去“经依法公告后”。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中“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90元、135元、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修改为“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各地适当补助”;“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修改为“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修改为“困难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修改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删去“在2010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删去“寄宿生”;并在“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后增加“县级以上残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方面给予重点帮助”。
(三)第二条第三项中“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县(市)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修改为“在全省范围内重点打造一批具备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工作一体化社会服务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设区市和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县(市)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删去“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
三十三、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中“要依据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三十四、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7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项中“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中“救助保护机构”修改为“民政部门”;“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中“救助保护机构”修改为“民政部门、有关组织或个人”;“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修改为“对经过3个月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在6个月内安置到位”;“不得交由捡拾群众或机构组织抚育”修改为“不得交由捡拾群众、非福利机构或组织抚育”。
(二)将第三条第五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去“和扶贫开发”。
三十五、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16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段中“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将第三条中“《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5号)”修改为“《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
(三)将第四条中“由省质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修改为“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担任组长”。
(四)将第五条中“经调查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由省质监局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复”修改为“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集体会审,并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事故调查结束后,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将第七条中“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处分”修改为“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三十六、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6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第六条中“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三十七、对《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一、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
“秸秆机械化还田是目前综合利用的最有效途径。为提高农民机械化还田的积极性,省财政秸秆还田作业补助测算标准按苏南每亩10元、苏中每亩20元(其中兴化、高邮和宝应按每亩25元)、苏北每亩25元;犁耕深翻还田按每亩40元测算。实际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等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年度补助政策执行,省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给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单位组织的直接兑付到单位银行账户)。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稳定在稻麦种植面积的50%左右,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提高秸秆还田比例,稳步扩大犁耕深翻还田作业面积”。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二、对秸秆还田类机械实行补贴
“省财政对购买与秸秆还田相关的大马力拖拉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秸秆压块(粒、棒)机、打(压)捆机、抓草机、联合收割机、旋耕机、犁、智能监测设备等农业机械,按规定予以补贴。秸秆还田农机购置补贴实行普惠制,按农民购机需求,做到应补尽补,并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者”。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五、加强科技支撑
“省级有关科技专项资金对秸秆打捆机械化技术、秸秆储存技术、秸秆规模化利用技术的研究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省级支持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后生态长期跟踪监测。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秸秆机械化还田集成机插秧和机播三麦技术路线和作业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积极推进作业智能监测,稳步提高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犁耕深翻作业质量”。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六、强化监管考核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绩效考评,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秸秆综合利用率、禁烧成效、实际还田率、作业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资金使用及监管等六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省市也要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将评价、监督结果与省补资金挂钩。继续对秸秆禁烧工作开展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三十八、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87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十二)项中“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修改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修改为“地理信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十九、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支出:
“(一)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对省属企业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弥补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主要用于对国有企业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而对企业自身经营造成困难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