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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9〕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一)将文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项中“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原则,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各地制定具体办法,对大学生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本省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执行,其中病种范围应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并结合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大学生门诊管理方式,做好与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