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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21〕61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2日
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激发数据资源要素潜力,加快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深化数字化赋能行动  
 (一)支持打造数字化企业。鼓励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业务数字化转型,建设企业数字基础设施,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等企业核心资源,争创国家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支持企业或机构建设数据服务平台,促进数据流通与应用,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数据服务,构建多源异构数据融合、隐私安全计算等算法库,提高数据挖掘分析和安全供给能力,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增值,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或机构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数据接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获得政策支持的平台,原则上应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至少一年期的免费服务。  
(二)支持构建数字化产业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或机构,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数据通道,以区域、行业、园区为整体,促进全渠道、全链条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打造数据供应链引领资源、人才、技术、资金流,促进要素资源快速流动优化配置、产业链高效协同,对于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获得政策支持的平台,原则上应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至少一年期的免费服务。  
(三)鼓励培育数字化生态。支持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金融服务企业等在细分行业开展跨行业合作,构建“生产服务+商业模式+金融服务”跨界融合的数字化生态,鼓励企业或机构建立公共开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共享技术、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中台等资源,推动基础软件、通用软件、算法开源和数字技术产品、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整合封装,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对于由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且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按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年度运营成本的10%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四)培育大数据企业主力部队。加快发现和培育一批本土大数据细分领域的领军企业和隐形冠军,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50家大数据领军企业和高成长高潜力大数据企业,实施“一对一”全生命周期精准服务,在申报国家、省、市大数据相关政策支持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在“双百工程”评选、机会清单发布、政府采购、品牌宣传、新产品发布推广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五)打造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紧抓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契机,积极释放应用场景,推动大数据技术与智能生产、智能生活、绿色生态、智慧治理等城市场景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在工业、农业、金融、医疗健康、教育、文旅、交通、公共安全、政务服务等领域打造典型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具有成都特色的大数据先行试点示范场景。对自主投资建设且通过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按照该项目建设成本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将大数据企业纳入成都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和成都新经济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给予直投或跟投,支持高成长性大数据企业快速壮大规模。 
 三、涵养产业生态 
 (七)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鼓励产业功能区围绕自身产业定位和大数据特色应用打造大数据产业集聚区,支持区(市)县聚焦数字产业特色优势领域创建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对于获批省级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的区(市)县,给予其数字经济为主导的产业功能区核心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或机构针对重点行业大数据应用开展基于数据链的数据导入接口规范、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数据质量评价、敏感数据使用规则等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编制,对主导编制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大数据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促进产业协作互动。围绕建设“西部数都”品牌,引进、策划、组织一批国际性、专业化的大数据产业展会、专业赛事和学术交流活动,吸引国家省市相关领导、国内外院士、行业专家、知名大数据企业家等超过100人,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按照会议投入的50%,给予承办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最高150万元的补助。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数据资源供需对接、企业协作等大数据项目活动,活动规模超过100家大数据企业,单场活动宣传流量在1000万人/次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自主举办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单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政策自2021年6月23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 成办发〔2017〕30号)同时废止。在本政策中,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享受一次,同一企业同一政策条款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区(市)县结合本政策和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政策解读
填报时间:2021-06-28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一、政策背景
  市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印发实施的《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成办发〔2017〕30号》)已过有效期。根据《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20〕552号)《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四川)建设工作方案》(川府发〔2021〕1号)《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四川)建设工作方案成都市责任落实方案》(成办发〔2021〕3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数据发展工作部署,激发数据资源要素潜力,加快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二、修订过程
  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有关要求和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大数据产业调研,在充分学习借鉴上海、深圳、贵阳等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实际,从契合国家发展新要求、顺应产业发展新趋势、巩固提升城市发展新优势三个维度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在起草过程中,共征求14个市级部门、23个区(市)县及10家大数据企业和3家行业协会意见,并经过了专家意见征询、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最终形成了《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专项政策》共三章9条,主要包括深化数字化赋能行动、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涵养产业生态三个部分。
  第一章 “深化数字化赋能行动”部分共3条,主要是支持建设行业级数据服务平台、支持搭建产业级网络化协同平台、支持创建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等基础性、公共性服务平台,明确了服务平台支持标准和措施。
  第二章 “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部分共3条,主要是培育大数据企业主力部队、打造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明确了大数据行业赛道领军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的支持标准和措施。
  第三章 “涵养产业生态”部分共3条,主要是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推进标准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协作互动,明确了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大数据标准制定、大数据产业活动的支持标准和措施。
  四、补充说明事项
  (一)解读形式
  撰稿解读。
  (二)解读主体
  1.解读单位: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2.解读人:严韵涵
  3.联系电话:028-61884670




《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8-17  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
成新经济〔2021〕24号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成办发〔2021〕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深化数字化赋能行动

(一)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1. 支持标准

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2.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2)企业在所属领域具有领先优势,自身拥有或聚集一定的行业数据资源,并已经对外开展数据流通或应用等服务,主要包括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数据服务,构建多源异构数据融合、隐私安全计算等算法库,提供数据挖掘分析和安全供给服务,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增值等。

(3)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

(4)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3. 申报材料

(1)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对外服务企业的清单,10家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契约文件等),系统用户列表截图等证明材料;

(4)该平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投资额、截至上一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等核心内容);

(5)该平台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系统功能、服务成效等);

(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7)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5. 政策咨询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二)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奖励项目

1. 支持标准

企业或机构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数据接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 申报条件

(1)将自身拥有的行业数据接入第三方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且产生一定的流通收益。

(2)申报单位与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方无三级及以内的股权关系。

(3)本条款所指数据服务平台是指经市新经济委认定并支持的数据服务平台。

(4)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3. 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

(1)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补助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将数据接入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数据接入合同、数据接入平台的系统记录、接入数据量等);

(4)上一年度企业数据流通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5)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5. 政策咨询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三)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1. 支持标准

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2.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2)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的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以区域、行业、园区为整体,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数据通道,促进全渠道、全链条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打造数据供应链引领资源、人才、技术、资金流,能够促进要素资源快速流动优化配置、产业链高效协同。

(3)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

(4)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3. 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

(1)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对外服务企业的清单,10家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契约文件等),系统用户列表截图等证明材料;

(4)该平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投资额、截至上一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等核心内容);

(5)该平台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服务成效等);

(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7)反映企业或平台产业链带动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国家级/省级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排名榜单、国家级/省级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领先示范认定名单等);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5. 政策咨询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

1. 支持标准

对于由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且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按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年度运营成本的10%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2.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2)企业或机构建立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用于共享技术、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中台等资源,推动基础软件、通用软件、算法开源和数字技术产品、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整合封装,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3)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

(4)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3. 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

(1)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对外服务企业的清单,10家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契约文件等),系统用户列表截图等证明材料;

(4)项目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共性方案、成功案例、技术产品及经验做法;

(5)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服务成效等);

(6)项目的场地设施、管理团队、专业技术、知识产权等资质证明;

(7)该项目投资运营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运营成本、截至上一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等核心内容);

(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5. 政策咨询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二、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五)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

1. 支持标准

对自主投资建设且通过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建设成本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2)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且近两年通过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且已在工业、农业、金融、医疗健康、教育、文旅、交通、公共安全、政务服务等领域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示范典型经验。

(3)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3. 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

(1)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4)该项目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项目成效等);

(5)项目建设成本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6)近两年入选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5. 政策咨询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六)强化金融支撑项目

1. 支持标准

将大数据企业纳入成都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和成都新经济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给予直投或跟投。

2. 实施细则

参照《成都市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成都市新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执行。

3. 政策咨询

市新经济委金融和财务处

联系电话:028-61884595

三、涵养产业生态

(七)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奖励项目

1. 支持标准

对于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的区(市)县,给予其数字经济为主导的产业功能区核心大数据产业园区的专业化运营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机构。

(2)园区所在区(市)县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

(3)园区所在的产业功能区是经市级部门认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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