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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金华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2012年4月5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自2012年5月6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饮用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分散式饮用水工程等。

第四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用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水利(水务)部门是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部门配合水利(水务)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计划的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督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的供水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和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等病区改水范围的提出。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水利(水务)部门应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农村饮用水工程产权和管理主体,把区域内的饮用水工程维护以及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统一纳入监管范围,配备专业人员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

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长效管理,制定管理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检查监督与考核,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水价核定。

第八条 针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不同类型,因地制宜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原则上由城市供水企业按《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管理,对有条件的农村供水区域可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管理。

(二)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由乡镇水厂或按区域成立的供水公司,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设备更新和维护,水价核算,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分散式饮用水工程。可采取联村或单村成立用水户协会、产权拍卖或经营权承包等方式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设岗定员应根据供水模式和供水规模,参照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规定确定。

(一)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除原公司设定的岗位以外,可每村增配1-2名收费员。

(二)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可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置岗位,供水规模大于200m3/d的供水站,应设置单位负责人岗位、安全生产岗位、财务与资产管理岗位、计量监测岗位、安装维修等岗位,其中会计与出纳、抄表与收费不得兼岗。

(三)分散式饮用水工程。可根据村庄人口及供水规模的大小确定岗位,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的疾控中心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三章 工程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维护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二条 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管理:凡是城市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地区,都要尽量通过管网延伸,实行一网调度、规模经营、优质服务的自来水供应方式。对管网延伸到农村的,城市管网到总水表之间的管网由供水单位管理,总水表后的村内管网由村组织管理和收费或委托专人负责管理和收费。

第十三条 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管理:

(一)以国补资金为主兴建的,主体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务部门委托县级相应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可以采取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也可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由经营者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国补资金、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兴建的,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分散式饮用水工程管理:

(一)由国补资金、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劳兴建的,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各受益村按“一事一议”方式自主确定管理模式,落实村级专职管理员。

(二)由个户独资或企业实体兴建的,所有权归个户或企业实体所有。全权负责工程的管理与运行,并自负盈亏。村民有权对投资者的供水情况进行监督。

(三)由联股兴建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负责工程的管理与运行,但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都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规范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工程招投标合同、设计文件、饮用水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务清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维修和运行日志。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档案资料还要包括地下水位变化记录等。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水务)部门应设立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区域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工程营运困难的水费补贴,工程的管理维护、更新改造及饮水安全工作考核等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四章 水源、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