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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金华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金华市政府令第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市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绿线划定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塘、湿地、耕地、林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并建立绿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