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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1994〕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 删除第十七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金华县人民政府,婺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金华市婺城区10个乡镇、5个街道所辖区域均为火葬区。

  第四条  凡在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包括户籍、工作关系在市区死在外地和户籍关系在外地死地市区的人员)一律实行火葬。火葬区内村(居)民死后,其亲属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在48小时内告知殡仪馆接尸火化,拒不报告,自行将尸体土葬,一经发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负责,市有关部门配合,起棺火化,费用由丧户自负。

  第五条  市区各医院、诊所应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告知殡仪馆接尸火化,不得同意或默许将遗体外运搞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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