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199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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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 删除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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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金华县人民政府,婺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金华市婺城区10个乡镇、5个街道所辖区域均为火葬区。
第四条 凡在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包括户籍、工作关系在市区死在外地和户籍关系在外地死地市区的人员)一律实行火葬。火葬区内村(居)民死后,其亲属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在48小时内告知殡仪馆接尸火化,拒不报告,自行将尸体土葬,一经发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负责,市有关部门配合,起棺火化,费用由丧户自负。
第五条 市区各医院、诊所应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告知殡仪馆接尸火化,不得同意或默许将遗体外运搞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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