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税函〔2010〕184号
)第二、三条废止。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号
公告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
公告施行时间执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01月04日????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管理问题
》 ( 国税函〔2010〕184号
)规定,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