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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9〕37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7-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本文第第一条第(一)项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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