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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8-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类减免税管理目录(2016年版).excel
2.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目录(2016年版).excel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doc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4日
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会计核算工作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6〕4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减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税收减免核准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报送材料详见《核准类减免税管理目录》(附件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适时更新《核准类减免税管理目录》。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具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公布的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减免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减免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公布的规定期限内作出减免税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核准的理由和依法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准确填报应享受的减免税类型,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具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重新进行审核。
第三章  税收减免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详见《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目录》(附件2)。
纳税人对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材料”是指:
(一)申报征期后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即纳税人按照规定在申报征期后一定期限内提交报备材料。
(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即纳税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后续管理过程中要求的期限提交报备材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备案材料详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附件3)。
第十八条 市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编制并适时更新《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目录》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二)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更正或者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
(四)减免税备案事项,不属税务机关备案范围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备案的减免税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具备减免税资质期间,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内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
各税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准确填报应享受的减免税类型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第四章  税收减免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和随机抽查范围。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减免税监督检查,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四)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五)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六)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七)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八)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准确填报应享受的减免税类型,且按时进行减免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工作中,应当逐步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的范围,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建立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同时加强对抽查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税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落实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材料案卷,装订成卷并妥善保管,市局应当定期对案卷材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市局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主管地税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
(四)健全减免税核算管理制度。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核算数据日常监管机制,强化减免税数据增值应用。
第二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因地税机关的责任核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地税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市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对涉嫌违法人员,可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单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大地税函[2008]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目录

序号

减免税事项名称

报送资料名称

1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2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

事故灾害等原因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5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土地增值税减免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6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附件2

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目录

序号

减免税事项名称

报送资料名称

1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房产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 (验原件,留复印件)

5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1.
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2.
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 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6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7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原购房发票或收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售房合同或协议
6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8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个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10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11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复印件)

12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归档)
3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13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执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4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5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5
财产处置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16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查验)
4
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查验)

17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留存)
4
证明房产用途的资料(留存)

19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查验)
4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20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留存)
2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留存)
3
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1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单位的证明材料(查验)

22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房屋租赁合同 (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出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查验)

23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查验)

24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验原件,留复印件)
4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查验)

25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26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7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身份证件(留存)

28

公共事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9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所有权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3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
4
出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30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查验)
4
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条件报送,查验)
5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条件报送,查验)

31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
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32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33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出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34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条件报送,查验)

35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36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7

企业办的各类医院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8

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
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9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
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40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1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2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
事业单位证明材料
5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3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4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留存)
3
转制方案批复函(留存)
4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查验)
5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留存)
6
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留存)
7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留存)

45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验原件,留复印件)
5
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留存)
6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
房屋产权证明(留原件,验复印件) 附件2 P156中对原件及复印件均采用归档做法。是否存在问题?
8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6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查验)
4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查验)

47

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8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
5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6
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7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
8
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49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查验)
3
财产处置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0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51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证明材料

52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3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留存)

54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查验)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5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查验)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6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57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58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9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0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留存)

61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验原件,留复印件)

62

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3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4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5

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6

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7

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8

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69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
3
确认为经济适用房住房的证明材料(留存)
4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0

军队系统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军队系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1

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72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3

廉租房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租赁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4
承租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4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5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

76

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78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9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集贸市场用地主体的相关证明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0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4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81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2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83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84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85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6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7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8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9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0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91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2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93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4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5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6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7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转制方案批复函(查验)
4
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条件报送,查验)
5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留存)
6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条件报送,查验)
7
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留存)

98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9

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原件(查验)
3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留存)

100

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劳动合同(副本)(查验)
3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查验)
4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留存)
5
工资发放清单(查验)

101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货物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建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02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建税,予以免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03

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个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 (验原件,留复印件)

10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105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06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城建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查验)
4
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复印件(条件报送 留存)
5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复印件
6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条件报送 留存)

10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08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转制方案批复函 (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验原件,留复印件)
4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验原件,留复印件)

109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0009011704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复印件
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购买安置住房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10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查验)
3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111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000912060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合同的原件
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2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名单的原件
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名单的复印件
购销合同原件
购销合同复印件

113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14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0009011708009011710
身份证件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5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0009011705009011709
身份证件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6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17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0009011706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复印件
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购买安置住房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18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19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000909230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合同的原件
合同的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本社成员证明材料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0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0009059903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121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000910320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书立征订凭证原件
书立征订凭证复印件
发行单位资格相关证明原件
发行单位资格相关证明复印件

122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000901270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3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24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25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126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27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借款合同的原件
借款合同的复印件
借款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128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飞机租赁企业相关证明(查验)
3
飞机购销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129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0009092302 009092305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原件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0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已贴花的证明材料(查验)
3
副本或抄本证明材料(留存)

131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查验)
3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
财产处置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5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132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身份证件

133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身份证件

134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4
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查验)
5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留存)

135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4
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留存)
5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查验)
6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留存)

136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0012121301
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内部行驶或作业证明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原件
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137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0012099901
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材料
渔船产权证明材料原件
渔船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138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0012121302
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
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农村居民户籍证明原件
农村居民户籍证明复印件

139

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0012121301
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内部行驶或作业证明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原件
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140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0012061001012061002012061003012061004
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141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1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2
单位证明材料(查验)
3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142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0012120701
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单位证明材料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143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1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2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3
身份证明复印件 (留存)
4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144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复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145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查验)

146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

147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148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

149

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150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

151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52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53

除高校毕业生以外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验原件,留复印件)

154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

0061129999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155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0061129999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复印件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156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招用失业人员,扣减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劳动合同(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验原件,留复印件)
5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查验)
6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查验)

157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查验)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劳动合同(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5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158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4
财产处置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59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查验)
4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0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材料
3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
个人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1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户口本、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2

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拆迁居民拆迁补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3

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
房屋调换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4
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4

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验原件,留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
5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6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5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6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条件报送,归档)

167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条件报送,归档)

168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9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证明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0

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查验)
4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留存)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留存)

171

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查验)
4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查验)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3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土地、房屋用途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4

国有资产划转单位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证明材料(查验)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5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6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
回购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7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回购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8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原件(查验)
3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查验)
4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留存)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9

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查验)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0

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查验)
3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4
个人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1

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验原件,留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
4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查验)
5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查验)
6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2

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3

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查验)
3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4
个人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4

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查验)
4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查验)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5

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征收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查验)
4
债权人债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债权人提供)(查验)
5
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证明材料(非债权人提供)(查验)
6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6

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6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7

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查验)
4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查验)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8

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或复印件)
3
售后回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9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同一投资主体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查验)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90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纳税人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91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92

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93

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
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公有住房相关证明(查验)
4
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附件3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
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
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
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2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
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
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
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
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
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
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5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3.
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4.
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6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免税收入核算情况。

7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有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8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9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第三条;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相关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
2.
相关保险合同、贷款合同;
3.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0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购买铁路建设债券、其他企业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
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
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1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汇缴享受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
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
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
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1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3.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2.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3.
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4.
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5.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6.
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4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5.
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5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2.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5.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6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
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
5.
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17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PFC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
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PFC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
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
5.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18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能源管理合同;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
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
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及作收入处理的会计凭证;
5.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9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汇缴享受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6.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0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汇缴享受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2.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
《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
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
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2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
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
研发人员花名册;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
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3.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
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
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
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25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2.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
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
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
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2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
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2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 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
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
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
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
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8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
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
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
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6.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9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地税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30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31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32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33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34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5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5.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
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7.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36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7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
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38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改高技〔2012〕241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3.
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4.
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39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改高技〔2012〕241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3.
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40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矫形器需准备);
3.
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42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
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
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3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5.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6.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
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3.
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4.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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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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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年度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明细表(包含每个投资企业名称、投资开始时间、取得投资收益时间、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等信息),2.证明投资时间、投资企业及投资收益的相关凭证,如证券账户的股票买卖和收益取得记录,非证券市场投资的投资协议、收益取得凭证等。


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