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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准确填报应享受的减免税类型,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准确填报应享受的减免税类型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上述条款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5日



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减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税收减免核准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适时编制并更新《核准类减免税管理目录》。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具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公布的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减免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减免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公布的规定期限内作出减免税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核准的理由和依法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准确填报应享受的减免税类型,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税收减免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纳税人对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材料”是指:
(一)申报征期后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即纳税人按照规定在申报征期后一定期限内提交报备材料。
(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即纳税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后续管理过程中要求的期限提交报备材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市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适时编制并更新《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目录》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二)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