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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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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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减免税事项名称 |
报送资料名称 |
1 |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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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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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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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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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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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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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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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故灾害等原因减免资源税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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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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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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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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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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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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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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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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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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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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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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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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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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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减免税事项名称 |
报送资料名称 |
1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 |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6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10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1 |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2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3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4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5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6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7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8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9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0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留存) |
21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2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3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4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5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6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7 |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8 |
公共事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9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0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1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2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3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4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5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6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7 |
企业办的各类医院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8 |
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39 |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0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1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2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4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5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6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7 |
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8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49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0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1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2 |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3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4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5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6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7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8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59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60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61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62 |
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63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64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65 |
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66 |
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67 |
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68 |
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69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0 |
军队系统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1 |
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2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3 |
廉租房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4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5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6 |
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7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8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79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0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1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2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3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4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5 |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6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7 |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8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89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0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1 |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2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3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4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5 |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6 |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7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8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99 |
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00 |
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01 |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货物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建税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02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建税,予以免征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03 |
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0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05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06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城建税优惠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07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08 |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09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0009011704 |
110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11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0009120601 |
112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
113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14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0009011708009011710 |
115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0009011705009011709 |
116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17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0009011706 |
118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19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0009092301 |
120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0009059903 |
121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0009103201 |
122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0009012701 |
123 |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24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25 |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26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27 |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
128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29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0009092302 009092305 |
130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31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32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33 |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34 |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35 |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36 |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
0012121301 |
137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0012099901 |
138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0012121302 |
139 |
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0012121301 |
140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0012061001012061002012061003012061004 |
141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1《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142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0012120701 |
143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1《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
144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45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46 |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47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48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49 |
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50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51 |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52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教育费附加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53 |
除高校毕业生以外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54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 |
0061129999 |
155 |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0061129999 |
156 |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招用失业人员,扣减教育费附加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57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教育费附加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158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59 |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60 |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61 |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62 |
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63 |
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64 |
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65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66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67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68 |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69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70 |
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71 |
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7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73 |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74 |
国有资产划转单位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75 |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76 |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77 |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78 |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79 |
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80 |
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81 |
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82 |
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83 |
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84 |
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85 |
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征收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86 |
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87 |
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88 |
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89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90 |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91 |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92 |
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193 |
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
1《契税纳税申报表》 |
附件3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备案资料 |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1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
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
3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
4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
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
6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免税收入核算情况。 |
7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有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
8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
9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第三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相关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 |
10 |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购买铁路建设债券、其他企业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
11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12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
13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
14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
15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
16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
17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
18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能源管理合同; |
19 |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
20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
汇缴享受 |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
21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不履行备案手续 |
预缴享受 |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
22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
24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
25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
26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
27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28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29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地税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
30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
31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
32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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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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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
35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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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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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
37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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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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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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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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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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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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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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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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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
不履行备案手续 |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
44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
不履行备案手续 |
预缴享受 |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
45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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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年度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明细表(包含每个投资企业名称、投资开始时间、取得投资收益时间、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等信息),2.证明投资时间、投资企业及投资收益的相关凭证,如证券账户的股票买卖和收益取得记录,非证券市场投资的投资协议、收益取得凭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