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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9〕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杭州市本级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接收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能。各县(市)设立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和接受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能。

(二)基金筹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和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市、区两级应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所需的补助资金纳入当年年度同级预算,并按要求拨入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市、区实行统一记账、单独核算。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由县(市)政府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各级原流浪乞讨无主病人的救治办法及救助资金拨付途径不变。

(二)基金支付范围。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市区医疗机构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救治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医疗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辖区医疗机构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市级及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化、明确疾病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在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基金经办机构)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市级和县(市)基金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日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承担经市级基金经办机构初审后上报的救助情况、费用审核及相关政策制定、重大事项研究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基金使用审核工作。

(二)基金监管。市本级成立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各县(市)成立相应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向市级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县(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市)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身份认定。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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