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发〔2016〕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
第四条主卡的申领对象为具有金华市户籍的本市市民和在金华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员。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领副卡。
删除第十条。
第十二条市民卡申领、发放、换领、挂失、充值等具体使用管理规定由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市民卡使用的业务操作细则由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章程形式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民初次申领市民卡免收工本费,补换卡业务可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市民卡的制作成本费。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正确使用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公众,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效能,规范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金华市人民政府组织发行的用于市民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市民卡的类型包括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主卡和不含社会保障功能的副卡,副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登记及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卡的申领对象为具有金华市户籍的本市市民和在金华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员。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领副卡。
第五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市民卡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进程分期实施、逐步实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金华市市民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市民卡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金华市市民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和相关政策制定,以及对市民卡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
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市民卡相关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负责制定市民卡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和指导市民卡的发行管理、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管等工作。
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在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管下,承担市民卡的申领、发放、管理、维护、宣传以及日常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市民卡相关工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着力拓展市民卡应用的开发、推广,建立和保障市民卡服务体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发增值服务。
市民卡呼叫中心承担市民卡呼叫咨询业务,由8890便民服务中心全面负责。
市民卡项目合作银行按照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的要求,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单位应根据《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项目建设方案》及发展需要,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按规定向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信息,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单位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配合落实市民卡体验中心、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服务设备的布放。各乡镇(街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推广应用等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三章 市民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