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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9〕17号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