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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五、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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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