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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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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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一、主要任务部分 |
1 |
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散居和机构供养的“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 |
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每人每年按不低于省上标准发放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及县(区)财政按照规定年龄段分级负担,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场所、65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使用公共卫生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4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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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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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 |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4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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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4年12月底前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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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要整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要结合开展“1236”扶贫攻坚和“双联”行动,利用农家大院、闲置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每年建成100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老人幸福院)。支持街道(乡镇)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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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
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5月底前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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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任务部分 |
8 |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1家养护型或照料型养老机构。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9 |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区域进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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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快庆阳市省级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化运营、股份制合作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模式。加强与省外养老机构和相关组织联建联营、合作经营、交流互动,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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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等地方性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养老机构、示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先进县区创建活动。 |
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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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底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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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积极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 |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1月底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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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需求强的县(区),建设一批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对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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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将成熟可行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积极引进外省市资本来我市投资养老服务业。 |
市商务局、市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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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任务部分 |
16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7 |
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
2015年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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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开发养老用品、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扶持发展养老领域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支持其参与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咨询评估、培训教育、职称评定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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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探索建立老年人参与自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落实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结合“五好文明家庭”创建、青年志愿者活动,依托“妇女之家”等,为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 |
市老龄办、市文明办、市文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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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生产老年人家用健康检测、治疗等智能终端产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 |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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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培育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丝绸之路”旅游等老年旅游市场。结合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开办为老服务网站和老年学校,支持老年广播电视发展和老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 |
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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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发挥中药材、中医针灸等陇药陇医优势,大力开发老年护理、康复、保健等产品和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
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 |
2015年5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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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任务部分 |
23 |
加强规划引导,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扶持培育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实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走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化发展道路,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企业集团。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老龄办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4 |
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
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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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政策部分 |
25 |
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探索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以房助养等产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银行企业经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抵(质)押模式创新,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手段,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主动性,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贷款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养老机构做好贷款担保工作。地方政府主导发行的各类债券要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
市金融管理局、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监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6 |
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
2015年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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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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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清理出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改变用途用于养老项目建设。 |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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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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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政策部分 |
30 |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 |
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2月底前启动实施 |
31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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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2015年5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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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 |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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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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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重点向农村倾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优先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利用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争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民办公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运转正常且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行业要求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同级政府确定是否给予一定数量的运营补贴。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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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三无”老人的供养经费,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付养老机构。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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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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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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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政策部分 |
39 |
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政策。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制度。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0 |
在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政策,落实并逐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2月底前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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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省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且满足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房。 |
市建设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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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领导部分 |
42 |
各县(区)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研究推进政策措施,明确和落实目标任务。把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5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3 |
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有关规定,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和运营评估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建立全省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科学合理确定养老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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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宣传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表彰命名社会服务窗口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 |
市老龄办、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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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加强督促检查。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