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3.12.30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1月0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有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情形是否符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说《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国家在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已考虑到不同的参保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各险种的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缴费对象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残疾人】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