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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交还是不交?

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税务总局、残联、财政局也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用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本文就针对残疾人特殊群体就相关的财税政策进行梳理。

一、残疾人保障金

(一)能不能不交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案:不能。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可不可以一定时间内免交或者是缓交

答案:可以。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规定,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根据最新《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来,既有对小微企业的3年免征优惠,也有对高收入大企业的封顶限制(社平工资的3倍为限),如果实在有困难,还可以申请缓交。


(三)交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规定,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设青岛市2016年的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58917元(这时候社平工资的威力就显现出来,虽然你可能一直在拖后腿,但是作为基数是不能拖后腿的),假设公司10个人,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话,按照计算公式应缴纳的残保金=58917*(10*1.5%-0)=8837.55元。

(四)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虽然是税务局代收残疾人保障金,你不用担心是税务局打电话找你,不交的后果就是征收部门报送给财政局,财政局会找你。

(五)单位怎么样算是安置残疾人就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小微企业如何申请残疾人保障金免征

1、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由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认定的《青岛市小微型企业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携带申报资料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手续,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核查,填写《青岛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报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比如:青岛市市及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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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

福州北路131号

8097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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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

龙羊峡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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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02

市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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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

四流中路339号

87630817

266100

崂山区

九水东路608号

81700568

266061

城阳区

长城路中段

58713996

266109

黄岛区

东风路114号

86615237

266400

即墨市

新兴路73号

88513837

266200

胶州市

湖州路238号

87295906

266300

平度市

杭州路13号

87362996

266700

莱西市

南京北路166号

88436342

266600

保税港区

(人社部门)

北京路56号

86768066

266555

高新区

(社会事务局)

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

66966997

266109

其他各地也可以关注各地残联或者税局的官网去到当地残联办理减免事项。

大多数小微企业一直认为残疾人保障金是一项负担,可是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企业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去招用残疾人的话,税收鼓励措施也是很给力的。下面接着再展示下聘用残疾人的强大税收扶持政策。
二、招用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解释:这个加计扣除的意思就是你发给残疾人工资5000元,可以税前扣除10000元,并且不一定非得是福利企业,比增值税优惠的条件宽松多了。

(三)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四)当地政府的扶持政策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规定,【该政策在2017年2月23日已经停止,具体新的政策尚未出台,不过可以关注当地残联或者当地政府官网来关注】

(六)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助和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的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五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300元。
(七)残疾人稳岗补贴。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在享受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继续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稳岗补贴。
(八)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超过规定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自2012年起,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奖励标准,但不得低于七区奖励标准的60%。用人单位如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超比例要求,即不再享受奖励。辞退原安置的残疾职工另新招用残疾职工不属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贴或奖励。

三、残疾人自身的税收优惠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暂时没有对残疾人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的文件为标准参考。

比如广东: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一)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规定减征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额。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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