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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6-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业务活动中涉及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管,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并利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违反本公告相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9日

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6月30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创新税收服务与管理助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更好的服务于“走出去”企业,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步伐,促进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我们对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制定了本公告。现将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对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贷款等利息所得,目前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以下简称955号文)第二条规定,由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