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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4-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本文附件《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和废止:(一)增补产品类型为“平汤叶湿皮”“平汤叶半干皮”和“平汤叶干皮”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6)。
(二)废止产品类型为“黄豆酱(由大豆、标粉制造)”和“干黄酱”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豆制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豆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豆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2)执行。
二、对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一次性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对上述进项税额应转出额总额及分期转出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上述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四、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其扣除标准的,相关资料的报送及审核要求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 京财税〔2012〕1167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照3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六、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七、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各区、县(地区)财政局要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2014年4月23日


政策解读
解读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将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确定了豆制品和相关产品的全币统一扣除率。
二、明确了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的时限和方法。
三、明确了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标准或备案的流程及政策依据。
四、重申了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资料
五、强调了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的相关事项
六、公告目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统计指标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生产单位数量产品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豆腐

北豆腐

大豆

0.4176

黑北豆腐(由黑豆制造)

黑豆

0.4333

黑北豆腐(由大豆、黑豆制造)

大豆

0.2622

黑豆

0.1124

南豆腐

大豆

0.3692

韧豆腐

大豆

0.3108

内酯豆腐

大豆

0.2471

嫩豆腐

大豆

0.2391

卤水豆腐

大豆

0.4496

炸豆腐

大豆

1.0021

鸡蛋豆腐

大豆

0.3245

鸡蛋

0.2036

玉子豆腐

鸡蛋

0.5249

冻豆腐

大豆

0.4454

木棉豆腐

大豆

0.3436

其他豆腐

大豆

0.3999

山楂

0.0012

柠檬

0.0008

菠萝

0.0012

豆腐干

豆腐皮、片(由大豆制造)

大豆

1.5144

豆腐皮(由大豆、山楂、柠檬、菠萝制造)

大豆

1.0899

山楂

0.0039

柠檬

0.0029

菠萝

0.0039

豆腐丝

大豆

1.0782

豆腐卷

大豆

0.8333

山楂

0.0033

柠檬

0.0024

菠萝

0.0033

大料

0.0024

花椒

0.0024

辣椒

0.0033

油炸豆腐干

大豆

1.0517

卤制豆腐干

大豆

0.9064

炸卤豆腐干

大豆

1.6677

熏制豆腐干

大豆

1.3093

蒸煮豆腐干

大豆

0.7551

蔬菜豆腐干

大豆

1.3310

蔬菜

0.0031

豆浆

纯豆浆

大豆

0.1464

黑豆豆浆

大豆

0.0893

黑豆

0.1335

其他调味豆浆

大豆

0.1788

豆芽

黄豆芽

大豆

0.2027

绿豆芽

绿豆

0.1007

大豆面条

大豆

1.4000

腐竹

大豆

1.4118

豆排卷

大豆

1.4000

红腐乳 (酱豆腐)

红腐乳(由大豆制造)

大豆

0.3923

红腐乳(由大豆、标粉、碎米、糙米制造)

大豆

0.3730

标粉

0.0520

碎米

0.0225

糙米

0.0225

红腐乳(由大豆、大料、丁香、桂皮、小茴香、辣椒制造)

大豆

0.4000

大料

0.0003

丁香

0.0002

桂皮

0.0020

小茴香

0.0002

辣椒

0.0002

青腐乳 (臭豆腐)

青腐乳(由大豆制造)

大豆

0.4575

青腐乳(由大豆、花椒制造)

大豆

0.4000

花椒

0.0052

青腐乳(由大豆、标粉、碎米、糙米制造)

大豆

0.3730

标粉

0.0520

碎米

0.0260

糙米

0.0260

白腐乳

白腐乳(由大豆制造)

大豆

0.6111

白腐乳(由大豆、标粉、碎米、糙米制造)

大豆

0.3730

标粉

0.0520

碎米

0.0210

糙米

0.0210

酱腐乳(由大豆、标粉、碎米、糙米制造)

大豆

0.3730

标粉

0.0520

碎米

0.0240

糙米

0.0240

黄豆酱

黄豆酱(由大豆、标粉制造)

大豆

0.5631

标粉

0.2943

干黄酱

大豆

0.2410

标粉

0.1840

甜面酱

标粉

0.5722

生菜酱

大豆

0.2970

标粉

0.0900

蒜蓉辣酱

大豆

0.1030

南乳汁

大豆

0.1680

豆豉(由大豆、大料、丁香、桂皮、小茴香、干姜、甘草制造)

大豆

0.5308

大料

0.0027

丁香

0.0009

桂皮

0.0028

小茴香

0.0028

干姜

0.0030

甘草

0.0034

火锅调料(由大豆、韭菜花、花生制造)

大豆

0.0710

韭菜花

0.1440

花生

0.1770

米醋(由碎米、稻壳制造)

碎米

0.0765

稻壳

0.0830

料酒(由大料、小茴香、桂皮、花椒、丁香、干姜制造)

大料

0.0090

小茴香

0.0009

桂皮

0.0010

花椒

0.0010

丁香

0.0010

干姜

0.0003

韭菜花

韭菜花

0.6000

豌豆酥

豌豆

1.5000

脆脆乐 (脱水蔬菜、水果)

脆脆乐(冬枣)

冬枣

5.5000

脆脆乐(心里美萝卜)

心里美萝卜

8.4762

脆脆乐(胡萝卜)

胡萝卜

8.0206

脆脆乐(香菇)

香菇

8.6956

脆脆乐(土豆)

土豆

4.2091

脆脆乐(绿皮南瓜)

绿皮南瓜

10.3750

脆脆乐(苹果)

苹果

7.5000

脆脆乐(黄秋葵)

黄秋葵

10.0000

脆脆乐(青刀豆)

青刀豆

6.0000

脆脆乐(芋头)

芋头

5.2000

脆脆乐(藕)

4.0000

脆脆乐(红薯)

红薯

5.9000

脆脆乐(青萝卜)

青萝卜

3.4000

脆脆乐(紫薯)

紫薯

5.2000

脆脆乐(圣女果)

圣女果

20.0000

脆脆乐(苦瓜)

苦瓜

7.5000

脆脆乐(平菇)

平菇

8.0000

脆脆乐(杏鲍菇)

杏鲍菇

7.5000

脆脆乐(彩椒)

彩椒

13.6667

脆脆乐(洋葱)

洋葱

12.6000

脆脆乐(黄桃)

黄桃

8.6667

脆脆乐(京白梨)

京白梨

10.0000

脆脆乐(菱枣)

菱枣

5.0000

脆脆乐(芹菜)

芹菜

11.0000

脆脆乐(牛蒡)

牛蒡

10.0000

增补的豆制品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生产单位数量产品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平汤叶

平汤叶湿皮

大豆

4.5000

平汤叶半干皮

大豆

7.1200

平汤叶干皮

大豆

10.0800







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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