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2年10月10日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监督管理,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产核查对象

  财产核查的对象为申请和享受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以下统称三种补贴)家庭的全部家庭成员。

  二、财产限定标准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财产限定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3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财产限定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财产限定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0万元(含)。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财产限定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 11万元(含)。

  申请和享受三种补贴的家庭,财产限定标准统一设定为人均低于5万元(含)。

  申请三种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超过以上财产限定标准的,即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三、财产数额的认定方法

  (一)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产核查范围应包括: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个人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债权;商业保险;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等。目前先行对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情况进行主动核查,但经他人举报等途径获取的财产信息一并计入财产总额。

  (二)财产数额的认定。财产数额为核查范围内财产价值的总和,以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时的状况为准。

  1.非居住类房屋的价值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共有产权的,按所有权比例分摊房屋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非居住类房屋因变卖、购置、被征收等产生财产变动的,按照相应发生的货币财产变动情况,对财产数额予以累加或抵扣。房屋被征收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全部货币补偿所得认定,包括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搬迁奖励费、困难补助费等。房屋购置、变卖的,按照买卖协议记载的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2.机动车辆的价值一般按照重置折旧法确定。重置折旧法计算公式为:

  汽车价值=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汽车的重置价格以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tjada.dizo.com.cn)发布的报价下限为准。各种型号汽车的规定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其中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等)的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价值按零计算。

  对有关管理部门通过重置折旧法认定机动车辆价值有异议的家庭,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车辆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