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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3〕284号

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政发〔2013〕16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

2013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


一、租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人须持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见附件1),及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和《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承诺书》(见附件3)。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有残疾的,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劳动模范家庭须提供天津市劳模协会开具的天津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身份证明。

(3)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提供“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未持有上述证件原件的遗属,应提供复印件及区民政局开具的身份证明。

(4)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须提供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5)现役义务兵由部队团级以上主管部门开具服现役证明,不包括士官和军官。

(6)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区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再婚证明;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须提供区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

2.家庭户口簿。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须提供结婚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与他人合住的申请家庭还需提供合住家庭的户口簿。

3.家庭成员上年收入及家庭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

(2)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专用存折;

(3)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提供个人诚信申报材料(见附件5)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5)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校人员,提供其所在全日制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全日制学校包括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等;

(6)“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合同的,提供《就失业证》;与原单位未解除工作合同的,由原单位开具下岗证明,并由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

(7)享受“低保”、“特困救助”待遇的家庭或个人,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8)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见附件6)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

(9)家庭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证明材料;

(10)购置机动车辆的证明材料;

(11)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证明材料;

(12)民政部门规定的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与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核查数据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据实认定。

4.住房有关材料。

申请家庭须提供家庭成员户籍地及家庭成员名下他处住房材料。户籍迁移5年以内(含)的,须提供迁出地住房证明材料;户籍迁移5年以上的,可不提供迁出地住房证明材料。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房屋已征收(拆迁)的,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不能提供住房征收(拆迁)安置协议的,可由原拆迁单位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原拆迁单位无法提供复印件或拆迁单位不存在的,可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提供该住房拆迁情况证明(见附件7)。

(4)私产住房出售的,须提供房管部门加盖“房屋权属档案证明专用章”的买卖协议;公有住房置换的,须提供该处住房置换单或公有住房情况说明(见附件8);

(5)对于申请家庭将户籍落在父母、子女住房,实际未在该住房居住的,须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但租赁双方追溯办理的租赁备案证明不予认定。

(6)有其它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5.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须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以上证明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原件进行查验,在复印件上加盖住房保障审核专用章,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录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后,向申请人开具《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9),将申请要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三)初审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员(含参与分摊面积人员)的家庭住房状况,以及享受补贴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初审,并负责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残疾情况(见附件10)。

对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将申请人列入公示范围;对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住房保障要件补正告知单》(见附件11);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12),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初审公示

初审后,街道办事处将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的补贴人数、住房状况、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在街道予以公示(公示样本见附件13),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提出异议的,区(县)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经核实异议情况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五)审核

1.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审核

区(县)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转来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收入、财产情况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转区(县)房管局。

对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局在《申请审核表》中注明原因,加盖审核专用章,将相关要件经街道办事处退还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

2.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住房状况审核

区(县)房管局自收到区(县)民政局转来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审核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填写是否正确、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经街道办事处退还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

(六)审核公示

区(县)房管局将经民政、房管部门审核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县)房管局办事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中有异议的,区(县)房管局会同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情况不成立的,区(县)房管局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申请家庭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

对经核实异议情况成立的,区(县)房管局或区(县)民政部门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连同相关材料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

(七)三级公示

市住保办将区(县)房管局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转来的信息通过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住保办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情况不成立的,市住保办进行备案。

对经核实异议情况成立的,市住保办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上注明原因,将申请家庭信息通过住房保障系统退回区(县)房管局。

(八)发证

区(县)房管局收到市住保办已备案的信息后,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12个月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件14,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九)租房

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租赁双方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签订和打印《天津市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租房补贴类)》(见附件15),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网上签订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的,不予备案。

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