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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8〕166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有关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出让探矿权时,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勘查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不重叠的文件。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变更登记前,应将勘查范围提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勘查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重叠情况核查处置意见。
   二、在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手续时,我厅不再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勘查单位应按照提交办理勘查登记手续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严格执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退出 制度。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相应勘查工作阶段的 探矿权,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退出管理暂行办法》(闽国土资综〔2008〕241号)扣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四、 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发现非登记勘查矿种可申请办理变更勘查矿种或增列勘查矿种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种的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