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等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6〕99号)规定,删除第八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第七条予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区高成长企业跨越发展,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市委办〔2012〕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开始,市区每年动态选择一批企业纳入“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培育成功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企业。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三条 高成长企业培育分为入围、年度考核、培育成功三个阶段,具体条件如下:
1.入围条件。
入围“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业范围:以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兼顾地方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
(2)发展能力:入围前销售收入在500-2000万元的企业,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50%,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平均增长不低于40%;入围前销售收入在0.2-0.5亿元的企业,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25%,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平均增长不低于20%;销售收入在0.5-1亿元的企业,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20%,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平均增长不低于16%;销售收入在1-3亿元的企业,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15%,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平均增长不低于15%。
(3)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65%以下,企业信用